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及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以下简称专利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促进和保护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科学技术、教育、商务、公安、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金融监督管理、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专利促进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