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对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专利项目的单位和发明人、设计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