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非法实施他人专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理;为非法实施他人专利提供便利条件的,由专利工作部门责令停止该行为。假冒专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查处;明知是假冒专利行为而为其提供便利条件的,由专利工作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