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非法实施他人专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理;为非法实施他人专利提供便利条件的,由专利工作部门责令停止该行为。

假冒专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查处;明知是假冒专利行为而为其提供便利条件的,由专利工作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