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第六章 专利服务第三十八条有效鼓励发展专利代理、检索、评估、鉴定及交易等专利中介服务。专利代理、专利资产评估、专利信息咨询等专利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出具虚假报告及虚假证明文件;(二)以欺骗、误导等手段招揽业务;(三)与当事人串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四)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五)法律、法规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