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引导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提高专利申请质量,依法获得专利权。专利工作部门应当加强专利申请质量监管,依法查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专利指标纳入科技计划实施评价体系、国有企业绩效考核体系和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科研绩效考核体系。

发展改革、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将专利权拥有数量、质量作为科学技术园区、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等认定和考核的重要指标。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