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展示会等会展主办方,应当与参展方在参展协议中约定参展的专利产品、专利技术,不得侵犯他人专利权、不得假冒专利。

对标有专利标识的产品或者技术,会展主办方应当查验其专利权有效证明或者专利许可合同;未提供专利权有效证明或者专利许可合同的,会展主办方应当拒绝其以专利产品、专利技术的名义参展。

专利工作部门应当派员对参展的专利产品、专利技术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