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重大经济科技活动专利审议机制,防止技术的盲目引进、重复研发、流失或者侵犯、滥用专利权。
下列项目涉及专利技术的,审批立项时应当会同专利工作部门进行专利审议:
(一)政府审批或核准的重大经济建设项目;
(二)政府资助的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推广项目及重大技术改造项目;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并购、重组、转让项目;
(四)技术出口项目;
(五)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
(六)其他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利益具有重大影响的涉及专利的项目。
专利审议应当包括专利数量、法律状态、权利所属、技术风险、技术高度及专利价值等内容。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