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第四章 专利保护第二十六条有效专利工作部门作出侵权行政裁决,或者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侵权人对同一专利权再次作出相同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专利工作部门处理的,专利工作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行政裁决。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