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专利工作部门处理专利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的,专利工作部门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作出行政裁决。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