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专利工作部门举报专利违法行为,接受举报的专利工作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专利工作部门对于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