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第四章 专利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专利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工作,研究解决专利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专利工作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依法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调解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专利行为,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