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Chapter 4 专利保护Article 21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专利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工作,研究解决专利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专利工作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依法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调解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专利行为,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5, 2025Article 2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