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自治区专利工作部门负责调解和处理在自治区内有重大影响和跨地区的专利纠纷,查处有重大影响的假冒专利行为。

州、市(地)专利工作部门负责调解和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专利行为。

县(市、区)专利工作部门负责调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专利行为。

专利工作部门调解和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专利行为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遵守保密、回避等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