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中,对无道路运输证件、持无效道路运输证件或者超出道路运输证件标明的经营范围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或者拒不接受检查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可以依法扣押车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车辆依法解除扣押后,扣押机关应当通知当事人限期领取车辆;当事人逾期不领取的,逾期之日起的车辆保管费用由当事人承担。经公告九十日仍不领取的,车辆扣押机关可以依法处理该车辆。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