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五章 道路运输安全与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有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依法对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在城市客运、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公交和出租车停靠站点、城市道路口、经营场所、公路路口、公路收费站区、高速公路服务区、超限运输检测站等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固定检查关卡。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