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五章 道路运输安全与监督检查第三十七条有效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驾驶员和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需要向有关单位提供安全驾驶经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为其出具证明。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