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应当持有有效的国际道路运输许可证和相关单证,车辆须标明国籍国的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车辆进入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道路运输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标准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署有关双边、多边协定的,从其规定。
外国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批准的行车路线、班次及停靠站点运行车辆,在批准的站点上下旅客。外国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按照运输合同约定的地点装卸货物,按照州、市(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的停靠站(场)停放车辆。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