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对国内从事国际道路运输车辆的收费,按照自治区价格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标准执行。

对进出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国外运输车辆的收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国签署的有关双边、多边协定执行;没有协定的,按照自治区价格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标准执行。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