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二十六条有效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将受理的运输业务交由不具备相应运输资格的经营者承运;(二)承接应当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而未办理的货物;(三)承运禁运物品或者违反规定承运管制物品;(四)法律、法规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