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二十五条有效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在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