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二十四条有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经营类别和国家制定的教学大纲,为学员提供合格的师资、教材和必要的场地、设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驾驶证考试发证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