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机动车检测实行社会化经营。车主可以选择经交通运输、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依法认定的机动车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机动车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实施检测,并建立检测档案。检测项目相同或者主要检测项目基本相同的,检测机构作出的检测结果具有同等效力。机动车检测经营者不得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机动车检测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并按照价格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