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与托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禁运、限运、检疫控制进出境货物的管理规定。

托运危险货物的,应当向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性质、应急处置方法等情况,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包装,设置明显标志。

运输危险货物、放射性物品的,应当悬挂危险货物运输标识,遵守运输线路、时间、速度和区域等方面的规定,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发生燃烧、爆炸、辐射或者泄漏事故。

禁止出租、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危险货物运输、放射性物品运输经营权。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