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十九条有效从事城市货物配送的车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货物配送运输的组织协调,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为货物配送车辆在城区昼夜正常通行、停靠、装卸作业等提供便利条件,保障城市货物的及时配送。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