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从事城市货物配送的车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货物配送运输的组织协调,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为货物配送车辆在城区昼夜正常通行、停靠、装卸作业等提供便利条件,保障城市货物的及时配送。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