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十七条有效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后,应当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签订经营权使用合同,对运输经营行为、服务质量、运输安全等进行约定。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保持车辆清洁、卫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不得利用车载广播、电视播放非法音频、视频。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