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通过网络预约方式揽客,可以按照计价器显示金额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计价规则收取运费;收取运费方式应当事先在网约车平台以醒目方式告知乘客。

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计价规则收取运费的,应当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相关规定从事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