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规模经营、适度竞争的原则,综合考虑运力配置、社会公众需求、社会公众安全等因素,采取措施引导城市客运市场合理配置运力规模和结构。从事城市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