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巡游出租汽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喷涂颜色标识,配置出租车标志灯、计价器、应急报警装置等专用服务标识和设施,并在醒目位置标明运费标准、经营者名称、监督投诉电话等。

除巡游出租汽车外,其他车辆不得喷涂巡游出租汽车颜色标识、配置标志灯等出租车专用服务标识和设施。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