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农村道路客运发展,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

农村客运可以实行区域运营、循环运营、专线运营等方式;实行公交化运营并享受公交财政补贴和税费优惠的,应当执行城市公共汽车服务标准和票价政策。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