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农村道路客运发展,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农村客运可以实行区域运营、循环运营、专线运营等方式;实行公交化运营并享受公交财政补贴和税费优惠的,应当执行城市公共汽车服务标准和票价政策。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