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条例第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