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塔里木河流域水资源管理严格执行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能力的要求,实行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
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的地表水和地下水取用水总量,不得超过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的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地表水和地下水取用水总量已超过用水总量控制限额和规划灌溉面积的区域,各州(地)、兵团师应当制定退地减水方案及调整用水结构方案,责任到人,限期落实,由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实施。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