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塔里木河流域水资源的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全面规划、标本兼治、综合利用、科学保护、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二)源流与干流,上、中、下游、左岸与右岸、地表水与地下水之间统筹兼顾,协调发展;

(三)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合理配置生产、生态用水;

(四)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厉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水资源有偿使用。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