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五条有效塔里木河流域水资源的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应当坚持下列原则:(一)全面规划、标本兼治、综合利用、科学保护、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二)源流与干流,上、中、下游、左岸与右岸、地表水与地下水之间统筹兼顾,协调发展;(三)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合理配置生产、生态用水;(四)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厉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