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有效在塔里木河干流和主要源流开办生产建设项目的,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塔管局受理并审核后,报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源流上开办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由流域内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审批。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