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有效塔管局及其直属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流域内主要节点水量、水质的监测和资料收集,建立流域水资源管理有关信息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流域内州(地)、兵团师和水文、气象、环保等部门应当定期向塔管局及其直属流域管理机构提供灌排水计划、水量和水文、气象、水质、水土流失监测等各种信息数据、资料。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