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在塔里木河干流和主要源流的河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采砂等活动的,由塔管局直属流域管理机构征求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按照分工权限审批、核发采砂许可证,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