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有效在塔里木河干流和主要源流的河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建设各类工程的,工程建设方案和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由塔管局审查同意。在其他源流的河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的,工程建设方案和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由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