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有效禁止在塔里木河流域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经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在流域内严格控制人工育苇。不得采用截断水道、引流扬水和筑坝蓄水的方式人工育苇。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