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禁止在塔里木河流域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经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在流域内严格控制人工育苇。不得采用截断水道、引流扬水和筑坝蓄水的方式人工育苇。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