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有效塔里木河干流和主要源流的河道,由塔管局及其直属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分工权限负责管理;其他源流河道,由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