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有效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发现水功能区水质未达标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