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效在塔里木河流域从事生产、建设和其他经济活动的,应当符合批准的水功能区保护要求。塔里木河干流和主要源流的水域纳污能力,由塔管局组织核定。其他源流的水域纳污能力,由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核定,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