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塔里木河干流和主要源流的水功能区划,由塔管局会同有关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经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审批。其他源流的水功能区划由流域内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征求塔管局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