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塔里木河干流和重要源流的水量分配方案、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塔管局会同流域内各州(地)、兵团各师编制,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经塔委会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有关州(地)、兵团师必须执行。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