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塔管局应当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以及年度来水预测,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征求州(地)、兵团师意见,经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由塔委会审批。

年度水量分配方案的执行由塔委会与有关州(地)、兵团师签订责任书,实行州长、专员、师长、塔管局局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责任书应当包括制止非法开垦荒地、非法围垦的责任。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