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塔管局应当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以及年度来水预测,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征求州(地)、兵团师意见,经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由塔委会审批。年度水量分配方案的执行由塔委会与有关州(地)、兵团师签订责任书,实行州长、专员、师长、塔管局局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责任书应当包括制止非法开垦荒地、非法围垦的责任。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