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流域内利用水能资源建设发电项目的,应当与防洪、供水、灌溉、生态和环境保护等统筹协调。发电企业应当按照“电调服从水调”的原则,合理安排发电计划,确保防洪、供水、灌溉和生态安全;建设单位应当建立水量调度管理系统,接受流域管理机构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资源统一调度和管理。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