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塔里木河流域,包括塔里木河干流区和源流区;塔里木河流域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塔里木河流域主要源流管理范围,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