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塔里木河干流和主要源流的水工程建设,由塔管局负责监督管理;其他源流的水工程由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