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塔委会以会议的方式行使决策职权。塔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塔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应当由塔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会议的决议、决定应当及时通知流域内各州(地)、兵团各师。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