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塔里木河流域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塔委会)。

塔委会下设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是塔委会的执行机构。

自治区塔里木河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塔管局)是塔委会的办事机构,同时也是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派出的流域管理机构,受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领导,在流域内履行下列综合治理和水资源统一管理职责:

(一)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水行政执法、水政监察和水事纠纷调处工作;

(二)组织编制塔里木河流域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塔里木河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统筹协调塔里木河流域用水,实施取用水总量控制;

(四)负责塔里木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工作;

(五)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河道管理;

(六)组织编制塔里木河流域防洪方案;

(七)研究提出直管工程的水价以及其他有关收费项目的立项、调整建议方案;

(八)负责开展塔里木河流域水利科技、统计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九)承担塔委会、执行委员会和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塔管局直属流域管理机构在塔管局领导下,行使权限内的水资源管理职责。

流域内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自治区、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依法行使管辖范围内的水资源管理等职责。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