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九条有效未经国务院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流域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垦荒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非法开垦的荒地供水、供电。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查处非法开垦荒地行为的联动机制和动态巡查制度,将制止和查处非法开垦荒地的行为纳入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范围,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