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农村人居环境重点治理清单制度。根据本区域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现状和治理目标,确定或者调整治理清单并组织实施。

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农村人居环境重点治理清单,结合村民意见,制定重点治理工作方案,明确重点治理的范围、任务、期限及目标,并确定相关人员跟进落实工作方案。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结合重点治理清单的内容,开展监督指导,必要时组织联合检查或者执法行动。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4日